周新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新林,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迎宾路五邑大学黄炳礼博士楼首层中间铺位及二层。
负责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宇斌,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新林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林、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新林起诉认为,原告是粤J×××××号小型轿车车主,并为该车向被告购买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2014年11月16日15时36分,原告允许的驾驶员王志安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门市北环路潮连花圃,与不明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事故编号No201400321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因为对方车辆离开现场无法查找,甲方的损失自负。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定损确认,该车辆修理费需6320元。随后原告将粤J×××××号小型轿车交予江门市东富汽车有限公司修理,花费维修费用6320元,并将修理更换的废旧零件交付给被告。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应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内赔偿原告维修费用6320元,被告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行使代为求偿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赔偿原告63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定于2015年1月22日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新林保险赔偿金5372元,该款项直接汇入:户名周新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丰乐支行,帐号62×××60。
二、原告周新林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周新林收到上述保险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本案就此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新林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