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员工上班途中 遇交通事故身亡

发布时间:2016-07-10 21:59

广东江门市江海区一家电子公司的员工,在去上班路上不幸发生车祸当场死亡,该员工家人紧随其后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补偿35万元,结果7个月后该员工的父母反悔,又将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庭审判决定公司不需再赔偿。

    2014年8月,胡某入职该电子公司,两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1月,胡某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确认并确定,胡某在这起事故中担当50%的责任。

    这家电子企业紧随其后与胡某的父母签订了《工伤和解协议》,约定由电子公司一次性补偿胡某父母35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偿金、供养权属抚恤金等,且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赔偿、补偿或提起仲裁、诉讼,电子公司按照协议已执行完毕。

    2015年3月,胡某父母向江海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工伤确认并确定申请,经确认并确定胡某为工伤死亡。胡某的父母认为,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规范,电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规范支付赔偿款,遂向院提上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签订工伤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商量协调亦是解决劳动争执异议的法律规定形式,故协议对两方而言,均是对赔偿费用的认可或放弃,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各自担当,确认并确定协议有效,应给予维持,驳回了胡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本文转载于网络文章,好律助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南方都市报资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刘颖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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