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远大于负债时,能否进入破产程序?

发布时间:2021-07-27 23:42

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远大于负债时

能否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债务,目前并无众多债权人要求正道公司履行清偿义务,任一股东提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即可清偿案涉债务,在魏远华、严艳玲已提出另案诉讼,通过个案诉讼程序清偿案涉债务并不损害正道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正道公司无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阅读提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权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不申请破产,然而,魏远华、严艳玲已经申请破产,甚至正道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其委托代理人即实际控股人唐正步已明确表态同意破产。故本案只有启动破产程序,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根据本案情况,法院认定魏远华、严艳玲并不是一定要求正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只要能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即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债务,目前并无众多债权人要求正道公司履行清偿义务,任一股东提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即可清偿案涉债务,在魏远华、严艳玲已提出另案诉讼,通过个案诉讼程序清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9日,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与被申请人湖南正道天年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公司)就装饰工程款发生了纠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道公司支付魏远华、严艳玲工程款。2019年11月25日冷水滩区法院作出(2019)湘1103执1501号执行裁定书,查明:正道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保单、房产均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2253387元,未执行到位金额,经采取执行行为及措施,并未发现正道公司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通过破产清算清理正道公司的债务。 
魏远华、严艳玲在申请对正道公司强制执行正道公司期间,曾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正道公司股东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粤湘陶瓷厂、唐正步、唐亚伦、薛莉作为被执行人,并提出书面异议。冷水滩区法院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2019)湘1103执异122号裁定:驳回魏远华、严艳玲的异议请求。后两人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粤湘陶瓷厂、唐正步、唐亚伦、薛莉作为被执行人,并与正道公司连带承担清偿债务。冷水滩区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驳回魏远华、严艳玲的诉讼请求。后两人又向冷水滩区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请求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粤湘陶瓷厂、唐正步、唐亚伦、薛莉在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第三人正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院于2020年8月11日以(2020)湘1103民初3645号案号受理,该案尚在审理中。
正道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8日,登记机关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9万元整,股东为永州市冷水滩仁湾粤湘陶瓷厂、唐正步、唐亚伦、薛莉四人,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其中永州市冷水滩仁湾粤湘陶瓷厂以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出资额为2999万元,出资比例为60%,唐正步以货币认缴出资,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唐亚伦以货币认缴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薛莉以货币认缴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

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一、从破产原因的条件来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其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已审批备案,魏远华、严艳玲的债权本金为2253387元,不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破产原因。 …… 四、从魏远华、严艳玲的救济途径来看,正道公司经执行程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正道公司的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债权人来说,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正道公司仅不能偿还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的到期债务,不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对魏远华、严艳玲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程序是对全体债权人实现公平清偿的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一般不会得到全部清偿。本案中魏远华、严艳玲因正道公司未履行(2019)湘11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两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后,两人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因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两人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正道公司的股东在注册资本范围内对魏远华、严艳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人多次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正道公司及其股东履行两人的全部债务,实现两人的债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魏远华、严艳玲已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正道公司的股东在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正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两人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更有利于两人债权的全部实现,成本亦更低。上述事实说明魏远华、严艳玲并不是一定要求正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只要能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即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债务,目前并无众多债权人要求正道公司履行清偿义务,任一股东提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即可清偿案涉债务,在魏远华、严艳玲已提出另案诉讼,通过个案诉讼程序清偿案涉债务并不损害正道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正道公司无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的目的,裁定不予受理魏远华、严艳玲的申请,并无不当。另外,债务人的情况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应根据企业发展变化和债务清偿情况重新判断。如果魏远华、严艳玲未能通过该诉讼实现债权,基于新的事实,可依法再次向法院提出对正道公司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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