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清算式重整”利弊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25 23:19
“重整”的核心表现是企业主体资格保留,“清算”的核心是企业主体资格的注销。“清算式重整”的最终形态是“重整”,那么主体资格是要保留的,选择重整往往是主体资格具有一定价值。“清算”的重要手段是通过竞价的方式处置资产,往往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司法拍卖具有公开、公平、高效的特点,容易实现程序公平。

 

笔者认为“清算式重整”的核心是通过类似司法拍卖的方式经竞价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有案例是招募到适格投资人方案提交债权大会表决,也有案例是先通过重整方案,明确投资人竞价标准,而后开启竞价角逐出投资人。
笔者能搜索到的“清算式重整”解决烂尾楼案例极少,而比较推崇“清算式重整”的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该法院有地产公司通过了清算式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与管理人及法院的沟通交流,发现使用此模式的地产类公司往往具有如下特点:
1、 资产变现相对容易。只有容易变现的住宅类资产、一线城市办公与商业才会吸引投资者参与竞价。
2、 具备保壳的必要性。如项目涉及拆迁安置,无论是安置协议的履行还是拆迁令的延续,均需原公司存续。如涉及已售部分房屋,银行按揭已发放,原开发主体存续有利于合同延续,减少合同变更所带来的工作量。
3、 不确定事项较少。比如已建工程质量已完成鉴定,是否需要拆除、修复成本等能够明确,投资者估价较为容易。再比如资质、证照、图纸是否齐全,若存在资料遗失等事项能够明确解决方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涉众事项解决方案能够为债权人认可。上述事项能比较清晰的明确。
“清算式重整”优点明显,核心是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公开化,吸引众多投资者,经过充分竞争,价高者得,可以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价格作为选择投资方的唯一标准,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换理解。债权人反对重整方案往往是出于对管理人和法院的误解,担心资产价值低估或者定向选择投资人以维护某些特定主体利益。“清算式重整”以司法竞价的方式让选择投资人变得完全公开、透明,只要招募标准适当,至少实现了程序公平,因价高者得避免资产低估。因为公开公平,容易被债权人理解,增加了重整方案通过的几率。
“清算式重整”的弊端也较为明显。
1、对于一些难以变现的办公和商业,恐难以招募到投资人竞价。
2、对于需要前置解决事项较多的项目,因不确定性高,该模式难以最大化发现资产价值,比如是否能完成拆迁、比如股东之间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极大场地移交存在难度,再比如涉及规划方案调整等,遇到上述这些问题需要管理人具有足够的能力并付出巨大努力把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
3、如果主要普通债权人对时间成本不敏感,但对债权打折比例特别敏感,比如一些国企,因“清算式重整”最终变现价值低于“续建式重整”,则也不适用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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