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初探讨

发布时间:2021-07-25 23:14

长期以来,因民间借贷行为导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案件频发。在大规模民间融资过程中,一旦出现借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就可能面临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就可能同时出现破产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这两种程序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到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是否得到公平实现。小编今天将在本文中就破产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初探讨。

(一)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交叉时的顺位选择

在早些时候,对于刑民交叉的破产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奉行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而对待此类案件通常法院态度是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进入破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大家逐渐发现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包含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而该类债权债务只能通过民事手段予以解决,与此同时,债务企业的破产程序及时启动,不仅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资产,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学界中王欣新教授认为,当刑民交织时,原则上以破产程序为平台,进行交叉的协同处理,而不是拒不受理。如果企业或相关人员在涉嫌集资类犯罪的同时,又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破产申请仍应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并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以王欣新教授的观点为基础,认为“先刑后民”在当前仍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先刑可以“遮断”民事裁判和执行,避免单独清偿可能导致的受偿率不平等,也避免了民、刑裁判不一时可能带来的执行回转难。但在贯彻先刑后民时,仍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一是,对于单纯从事“非吸”的平台企业,由于没有其他经营等债务,资产负债清理,与刑事裁决的执行所涉及的事实完全相同,刑事在先当无问题。

二是,对于企业既涉嫌“非吸”,又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产程序仍应启动。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债权资产,并不为刑事程序所包含,只能通过民事渠道解决,并且债务企业及时进入破产,也有助于资产价值的保全,有助于债权的及时审查确认和清偿,确保有效率的正义实现。相反,如果待刑事程序终结再启动破产,将使企业陷入长期无序的混乱状态、企业财产信用将遭致贬损,也拉长了债权审查确认的周期。机械的坚持先刑后民,是消极司法的表现,抛弃了司法应有的担当。

(二)债权审核认定

债权审核认定是整个破产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在涉刑破产案件中,由于刑事程序与民事案件债权额认定的标准不同,使得债权审核认定成为难题。根据刑事方面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被害人的,只退赔本金。但是没有纳入受害人的,一般按照民间借贷规则计算本息。两种不同的标准,会直接导致同类型债权数额存在差异。

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各司其职。就是刑事方面的按刑事规则处理,民事方面按民事规则处理。

2、先刑后民。待刑事裁判文书出来后直接以裁判文书确认相关债权。

3、按民间借贷规则对受害人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在结合上述实践和法律基本原则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其在第4条中对于涉集资类案件刑事侦查终结后的相关债权人,以是否列入刑事案件受害人为依据对申报债权的名义进行了规定:

1、未列入受害人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可以以民间借贷债权人名义申报债权;

2、列入集资犯罪受害人的,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给予受害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从这一规定来看,当破产企业出现刑民交叉时,债权审核要求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并在此过程中充分体现破产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同等权利同等受偿。

(三)犯罪所得分配问题

涉案赃款、赃物能够在刑事程序中实现特定化时,基于破产法的取回权制度应将其分离于破产财产,即被害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该部分的财产;反之,如果无法使得赃款、赃物特定化,由于其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也应当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借鉴破产财产分配制度,按照特定的受偿比例,在全体受害人之间实现集体公平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类似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受损金额。

将赃款、赃物的分配纳入破产程序的适用范畴有以下三个优点:

1.    可以借助破产程序实现集体正义与公平清偿的作用;

2.    可以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处置资产的专业能力;

3. 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民刑交叉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人与犯罪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利益衡平。

(四)刑民并行时保全与执行

当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继续执行或保全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第5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均提到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要依法解除保全、中止执行。所以当刑民并行时,刑事案件所涉的相关财产的保全应解除、执行应中止。

(五)结语

当破产程序涉及到刑事程序之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才可有效解决相关问题。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妥善处理好刑事案件受害人和一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及财产分配才是重中之重。小编相信随着破产法修订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不久的将来,该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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