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社保机构能否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发布时间:2020-12-07 16:01
申请人
税务或社保机构能否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有学者认为,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申请人提起破产程序,理由是,非依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是一种行政债权,故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申请人。
但在实践中,有大量破产案件由税务局或社保中心作为债权人申请。
对此问题,北京高院于2013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中持肯定态度。该规程第10条规定,“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山东省高院于2019年发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第18条也借鉴了北京高院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税务及社保机构可以作为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第10条 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