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社保机构能否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发布时间:2020-12-07 16:01

申请人

 

税务或社保机构能否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对此法律无明确禁止性规定。

有学者认为,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申请人提起破产程序,理由是,非依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是一种行政债权,故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申请人。

但在实践中,有大量破产案件由税务局或社保中心作为债权人申请。

对此问题,北京高院于2013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中持肯定态度。该规程第10条规定,“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山东省高院于2019年发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第18条也借鉴了北京高院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税务及社保机构可以作为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第10条 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 社保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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